针对原有办法安置成本较高、补偿标准低、供地方式单一、奖惩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补偿标准由12万元每亩提升为20万元每亩,资金投入由县财政统筹,相关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的镇(街道),供地方式可以采取拨用方式供地,按照完成验收面积100亩至500亩以上,予以奖励每亩2万至3万元的补偿资金,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奖励和拨付每亩1500元工作经费。对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的镇(街道),按照延迟时间在补偿资金上予以扣减,并不予拨付工作经费,对影响全县项目整体验收的镇(街道),暂停用地审批,年度考核取消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