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出《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小金库”问题举报受理方式的公告》。 《通知》指出,为了鼓励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公告》强调,为落实“小金库”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做好2010年的“小金库”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各地区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受理方式公告如下: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所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问题举报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对所负责治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问题举报工作。 各地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对本地区所属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问题举报工作。 对于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